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箱盖在正面上凸出不应超过30mm,在侧面上凸出不应超过45mm,但均不应小于15mm.
5.3.5 灭火器箱体焊接或铆接应牢固,不应有烧穿、焊瘤、毛刺和铆印等缺陷;冲压件的表面不应有折皱等缺陷。
5.3.6 灭火器箱体表面应具有抗腐蚀能力。用不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的灭火器箱表面应进行涂装处理,其涂层应光滑平整、色泽均匀、无留痕、龟裂、气泡、划痕、碰伤和剥落等缺陷。
5.4 箱门(箱盖)性能
5.4.1 开门式灭火器箱应设置箱门关紧装置,但不应安装锁具。箱门宽度大于700的开门式灭火器箱易采用双开门式。
5.4.2 灭火器箱箱门(箱盖)开启操作应轻便灵活、无卡阻现象,开启不应大于50N.
5.4.3 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60度;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箱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度。
5.5 箱体机构
翻盖式灭火器箱正面的上挡板在箱盖打开时应能翻转下落。
栓组合类灭火器箱的消火栓箱体部分,其水带安置情况符合GB14561-2003中的5.14的规定。存放灭火器的箱体部分,其底部应设有排气孔。
6.5 刚度性能
置地型灭火器箱应进行刚度实验,实验后不应发生脱底、脱掉、明显变形和箱门(箱盖)不能正常开启等现象。
栓组合类灭火器箱的消火栓箱体部分,其刚度性能符合GB14561-2003中的5.12的规定。
5.7 承重性能
呼组合类灭火器箱中存放自救呼吸器的底板应进行承重实验,实验后不应发生底板脱落和影响箱门正常开启等现象。
6 实验方法
6.1 材料厚度测量
利用通用量具进行材料厚度测量,其结果应符合5.1规定。
6.2 外形尺寸测量
利用通用量具经行外形尺寸测量,其结果应符合5.2规定。
6.3 外观质量检测
利用目视和通用量具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测量,其结果应符合5.3规定。
6.4 箱门(箱盖)结构检查
6.4.1 箱门结构检查
利用目视和通用量具进行箱门结构检查,其结果应符合5.4.1规定。
6.4.2 箱门(箱盖)开启力试验
在箱门(箱盖)垂直方向,用准确度不低于二级的测力计,测出箱门把手出(箱盖不边缘处)沿开启方向的开启力。其结果应符合5.4.2规定。
6.4.3 箱门(箱盖)开启角度试验
将箱门(箱盖)开启至其最大位置,用量角器测出箱门表面与箱门框平面(箱盖面与水平地面)间的开启夹角,其结果应符合5.4.3规定。
6.5 箱体结构检查
利用目视和通用量具进行结构检查测量,其结果应符合5.5规定。
6.6 刚度实验
将被测的位置地型灭火器箱按使用状态直立放在水平地面上,箱内均匀放置刚度实验用筒体,其直径按表2或表3的规定,个数等于最少可存放的手提式灭火器具数,经加载至该灭火器箱载荷的1.5倍(刚度实验用铜体个数大于1时,应在加载时使用每个刚度实验用筒体的重量相等)。加载24h后其结果应符合5.6规定。
栓组合类灭火器箱的消火栓箱体部分,其刚度实验方法应按GB14561-2003中的6.11的规定进行,其结果应符合5.6规定。
6.7 承重实验
将被测的呼组合灭火器箱按使用状态直立放在水平地面上,在箱内存放自救呼吸器的底板上均匀放置承重实验的压块,每个实验的质量为1.5kg,长、宽、高按表3中的规定,个数等于最少可存放的自救呼吸器具数,加载24h后,其结果应符合5.7规定。
7 检验规则
7.1 检验分类
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
7.2 型式检验
7.2.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试制定型时;
b)停止生产满一年恢复生产时;
c)正常生产满三年时;
d)生产设备、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;
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。
7.2.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5章和第8.1规定的项目。
7.2.3 型式检验的样本为两只。
7.2.4 样本应在50只灭火器箱组成的一检查批次中,按GB/T10111进行随机抽样。
7.2.5 型式检验的项目全部合格则判为合格,否则为不合格。
7.2.6 对采用同种板材和工艺,深度和高度(l4)相同的某种型号灭火器箱,其不相邻的任意两个规格灭火器箱检验都合格,则可判定此两规格及其之间的灭火器箱为合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