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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3 出厂检验
7.3.1 灭火器箱应经过出厂检验部门检验。
7.3.2 出厂检验项目为5.2~5.5。
7.3.3 出厂检验为逐只检验。
7.3.4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,该产品方能出厂。
8 标志、使用说明书、包装、运输和储存
8.1 标志
8.1.1 单体类灭火器箱正面上应用直观、醒目、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“灭火器”和英文“fire extinguisher"字样。中文字体高度不应小于60mm,宽度不应小于30mm.
8.1.2 呼组合类灭火器箱正面应标注‘自救呼吸器’和英文‘Respirator for self-rescue'字样;在其下方应标注中文“灭火器”和英文“fire extinguisher"字样。标注的字体应直观、醒目、匀整。中文字体的高度和宽度应符合8.1.1规定。
8.1.3 栓组合类灭火器箱中的消火栓箱体部分,其标志应符合GB14561-2003中的8.1的规定;存放灭火器的箱体部分,其标志应符合8.1.1规定。
8.1.4 翻盖式灭火器箱应在翻盖上标注其开启方向。
8.1.5 在灭火器箱的正面右下角应设置耐久性铭牌,内容应包括:
a)产品名称;
b)型号规格;
c)安装、使用及维护说明、注意事项;
d)售后服务;
e)生产单位名称、详细地址、邮编和电话/
若为栓组合类灭火器箱,使用说明书还应包括技术特性、结构特征、工作原理与电器设备接线图等内容。
8.3 包装、运输和储存
8.3.1 灭火器箱出厂时应进行包装,包装材料可选用纸板。在灭火器箱包装时应将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放入箱内。有附件的灭火器箱还应将附件清单放入箱内。
8.3.2 灭火器箱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压重,避免碰撞。
8.3.3 灭火器箱应垂直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腐蚀性介质的库房内,叠放时应加衬垫物并不宜超过三层。
GA-139-20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