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都荣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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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》(GA95-2007)规定: 3.灭火器的检查 3.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,必须送到消防部门认可的维修单位(以下简称维修单位)检查,更换已损件,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。 3.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,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,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 3.2.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、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。以及手提式和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,以后每隔二年,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。 3.2.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、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,以后每隔二年,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 3.2.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、手提式酸碱灭火器(干粉灭火器)期满二年,以后每隔一年,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 3.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.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。 |